山東埃爾派 | 點擊量:0次 | 2020-11-29
工信部:對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10月10日,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的質量,工信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組織編制了《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提升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保障梯次利用電池產品(以下簡稱梯次產品)的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驗檢測、分類、拆分、電池修復或重組為梯次產品,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梯次利用企業,是指從事梯次產品生產的企業。《管理辦法》中的再生利用企業及廢舊動力蓄電池定義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梯次利用企業及其他相關市場主體的梯次利用相關行為的管理。
第四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履行主體責任,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保障本企業生產的梯次產品質量,以及報廢后的規范回收和環保處置;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采取易梯次利用的產品結構設計,利于其高效梯次利用。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指導、協調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加強信息共享。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主管部門,協調做好本地區梯次利用指導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科技部支持梯次利用關鍵共性技術、裝備的研發與推廣應用,引導產學研用協作,鼓勵梯次利用新型商業模式創新和示范項目建設。
二、梯次利用企業要求
第七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號)相關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及裝備,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包(組)、模塊級別的梯次利用。
第八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研發生產適用于基站備電、儲能、充換電等領域的梯次產品,不得開發充電寶、手持照明設備等不易回收的梯次產品。鼓勵采用租賃、規模化利用等便于梯次利用產品回收的商業模式。
第九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動力蓄電池生產及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等企業協議合作,加強信息共享,利用已有回收渠道,高效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用于梯次利用。
第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活動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與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協調、解決知識產權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鼓勵梯次利用企業取得動力蓄電池的出廠技術規格信息、充電倍率信息,以及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監控數據信息(電壓、溫度、SOC等),結合實際檢測數據,評估廢舊動力蓄電池剩余價值,提高梯次利用效率,提升梯次產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及經濟性。
第十二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開展梯次利用,具備梯次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檢驗設備、設施,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所采用的梯次產品檢驗規則、方法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對本企業生產銷售的梯次產品承擔保修和售后服務責任。
第十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建立溯源管理體系,按國家有關溯源管理規定進行廠商代碼申請和編碼規則備案,向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臺(www.evmam-tbrat.com)上傳梯次產品、廢舊動力蓄電池等相關溯源信息,確保溯源信息上傳及時、真實、準確。
三、梯次產品要求
第十四條 梯次產品的設計應綜合考慮電氣絕緣、阻燃、熱管理以及電池管理等因素,保證梯次產品的可靠性;采用易于維護、拆卸及拆解的結構及連接方式,以便于其報廢后的拆卸、拆解及回收。
第十五條 梯次產品應進行性能試驗驗證,其電性能和安全可靠性等應符合標稱容量、標稱電壓以及所應用領域的相關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 梯次產品應有商品條碼標識,并按《汽車動力蓄電池編碼規則》(GB/T34014)統一編碼,在梯次產品標識上標明(但不限于)標稱容量、標稱電壓、梯次利用企業名稱、地址、產品產地、產品執行標準、溯源編碼等信息,并保留原動力蓄電池編碼。
第十七條 梯次產品的使用說明或其他隨附文件,應提示梯次產品在使用防護、運行監控、檢查維護、報廢回收等過程中應注意的有關事項及要求。
第十八條 梯次產品應根據產品特點采用適當的包裝防護方式,包裝運輸應符合《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管理規范第1部分包裝運輸規范》(GB/T38698.1)等有關標準要求。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梯次產品自愿性認證制度,獲得認證的梯次產品可在產品及包裝上使用梯次利用電池產品標志(見附件)。
四、回收利用要求
第二十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按照《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號)的相關要求,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報廢梯次產品回收服務網點,報送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并在本企業網站向社會公布。鼓勵梯次利用企業與新能源汽車生產等企業合作共建、共用回收體系,提高回收效率。
第二十一條 梯次利用企業應規范回收本企業梯次產品生產、檢測等過程中產生的報廢動力蓄電池以及報廢梯次產品,按照《管理辦法》要求,集中貯存并移交再生利用企業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處置,并按國家有關要求落實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 梯次產品所有人應將報廢的梯次產品,移交給梯次利用企業建立的回收服務網點或再生利用企業進行規范處理,不得隨意丟棄或處置。
第二十三條 梯次利用企業、梯次產品所有人等,如因擅自拆卸、拆解報廢梯次產品,或將其移交其他第三方,導致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對梯次利用企業的梯次產品生產、溯源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規范、高效開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產品質量法》和強制性標準要求對梯次產品質量進行監督,對于有關行政處罰、抽查檢查結果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梯次利用企業生產、報廢梯次產品再生利用企業利用處置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對于違反環境保護有關要求的,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拆卸、交售動力蓄電池以及錄入動力蓄電池信息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成立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技術委員會,負責協調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梯次利用管理過程中的重大技術問題,支撐做好相關政策制定、行業信息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六、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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